條款

會員服務條款

DiGeam《掘夢網》會員服務條款

歡迎您加入成為DiGeam 的會員,為確保您的權益,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本契約載明使用DiGeam 會員系統服務時,應有的權利、義務及所適用的條件與條款等資料,同時記載本公司應負之責任。

請您務必詳細閱讀審閱,以保障您的權益。一旦您勾選同意鍵後,即表示您已逾至少三日以上之詳細閱讀,且已充分了解同意遵守所有契約條款之會員規範(包括:會員系統服務契約、遊戲管理規章、儲值與使用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會員服務申請規範、會員服務申請說明、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等)。

提醒您: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使其詳閱、瞭解本服務同意書內容,並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允許始得進行,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DiGeam會員得使用之服務時,即表示您對本服務同意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本服務條款中若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後並提出申請,經甲方確認後,退還乙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立約人雙方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DiGeam 掘夢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係指利用網路提供線上服務之人,代表人:林厚伊,電話:07010172688,客服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網址:https://www.digeam.com,地址:10482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3號4樓,統一編號:52707668。

茲因DiGeam 會員服務提供事宜,會員系統服務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請於甲方所提供之註冊頁面填寫個人資料。

上述甲方與乙方訂立本服務提供合約(以下稱「本合約」)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一、名詞定義

以下名詞定義適用於本合約與會員規範(包括會員系統服務合約、遊戲管理規章、儲值與使用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會員服務申請規範、會員服務申請說明、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等)中:

  1. 遊戲網站:係指由甲方為提供乙方登入或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2. DiGeam:係指甲方於遊戲網站內標示為「DiGeam」所含會員服務或網路連線遊戲之統稱。
  3. 儲值:係指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之付費方式,向甲方購買限定使用於DiGeam 中「掘夢網點數」之行為,若將「掘夢網點數」移轉為各遊戲內部之其他點數(點數之名稱依甲方於儲值中心及各遊戲官網公告為準)即為已消費之行為。
  4. 掘夢網點數:係指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之付費方式所換取作為支付甲方服務對價之點數名稱。
  5.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乙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甲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6.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甲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甲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無論係使用軟體、硬體、軟硬體之組合或其他方式而完成),對遊戲產生影響及/或不當推動遊戲進行,如自動操控遊戲中的角色,以影響或改變甲方網路連線遊戲使用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7. 遊戲管理員:擔任維護遊戲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遊戲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會員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8. 遊戲暱稱:係指乙方於DiGeam 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中自行設定的角色名稱,不得任意更改。
  9. 永久停權:係指甲方永久禁止乙方使用DiGeam 會員服務,並代表雙方已無條件終止合約。
  10. 必要成本:係指甲方為履行本合約之特定服務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11. 禁言處分:係指甲方於一定時間中暫停乙方於DiGeam 遊戲內、服務程式內輸入文字顯示之權利。
  12. 遊戲歷程:係指自乙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乙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乙方進行網路連線遊戲時,甲方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13. 遊戲相關管理規範:係指由甲方訂立,專供為規定DiGeam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等相關條款。
  14. 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網路連線遊戲、服務程式所有功能之軟體。
  15. 會員系統服務合約:係指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系統服務合約、遊戲管理規章、儲值與使用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會員服務申請規範、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等。
  16. 暫停遊戲權限處分:係指甲方以包括但不限於限制登入DiGeam、限制進入某遊戲房間、限制進入某遊戲頻道、扣除一定幅度之遊戲數據、扣除虛擬物品、刪除角色等方式,暫時禁止乙方使用DiGeam 會員服務之行為。
  17. 程式漏洞(BUG):非甲方設計遊戲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18. 遊戲管理規章:係指由甲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二、條款內容

  1.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甲方有關服務之公告、活動規定。
    2. 費率表、遊戲相關管理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個別服務申請規範等。
    3.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應於各產品包裝及各遊戲官網標明遊戲分級標誌及適用年齡層,乙方了解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乙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三、服務範圍

DiGeam 服務範圍係由甲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服務。此不包括乙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乙方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以及負擔接上網際網路之費用及電話費用。

四、真實登錄義務

  1. 若乙方同意並需要使用甲方服務的所有細項,必須經過甲方制定之系統認證,否則甲方無須提供完整的服務內容。
  2. 乙方於註冊時須提供完整和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且乙方所登錄資料於事後有變更時,應隨時於線上更新或利用會員服務申請變更之。若乙方故意登載不實之個人資料即構成違約事由,甲方得無條件永久停止其會員帳號使用權,且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如因乙方虛偽登載導致甲方損失,甲方得索取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同時乙方應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法偽變造文書、詐欺、妨礙電磁紀錄等相關罪章)。
  3. 如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有填寫不實,或原所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或有任何其他誤導之嫌,於乙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甲方保留隨時暫停乙方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暫停乙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4. 乙方所提供甲方個人資料之內容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5. 乙方註冊帳號後甲方有審核帳號資料及保留拒絕乙方註冊會員帳號之權利或不允許乙方因任何原因註冊新帳戶之權利。

五、服務使用之責任與義務

  1. 乙方不得利用本會員服務進行任何商業行為,如濫發廣告郵件、宣傳性商業網站等。
  2.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外,乙方同意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之相關規定。
  3. 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務傳送或發表涉及辱罵、毀謗、不雅、淫穢、攻擊性之文章或圖片。
  4. 乙方同意必須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
  5. 乙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遊戲道具交易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甲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六、帳號密碼之使用

  1. 乙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乙方使用。
  2. 前項之密碼得依甲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甲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乙方之密碼。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乙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3. 契約非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乙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保管義務

  1. 乙方了解開始使用本會員服務,其DiGeam 帳號所有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僅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之第三人使用。
  2. 甲方所提供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甲方所有,甲方並應維持乙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3. 乙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4. 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不得將該組帳號和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因未遵守保管義務而產生之相關民刑事糾紛,須由乙方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若乙方因未將帳號及密碼妥善保管,而導致權益受損或衍生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受,甲方無法亦不予負責。
  5. 若乙方發現帳號或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甲方。惟若因乙方保管疏忽,導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時,甲方毋庸負責處理。
  6. 乙方應定期妥善的管理帳號,並定期更改密碼的設定,且勿隨意下載非法軟體,以避免駭客入侵。因前開事由產生包括但不限於被盜帳號等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無法亦不予負責。

八、資料保密原則

  1. 為維護乙方自身權益,乙方同意不將帳號與密碼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第三人使用。若有違反,乙方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生之相關風險與損失。
  2. 乙方註冊成功並自訂密碼後,得於甲方之服務網頁上進行變更。甲方不得主動詢問乙方之密碼。
  3. 對於乙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乙方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本公司,若有與關係企業異業合作時,甲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 條規定實踐告知消費者之義務,就已知的第三方企業應先清楚告知乙方,甲方於進行行銷服務時,應提供乙方行使首次行銷拒絕權之機制。除下列情況外,甲方在未獲得乙方同意以前,不得對外揭露乙方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4. 甲方不會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提供乙方的個人資料。但在以下的情況下,甲方會向其他人士或公司提供乙方的個人資料:需要與甲方之合作夥伴、為甲方執行工作的承包商或供應商,以及其他共用乙方的資料,方能夠提供乙方所要求的產品或服務者。

九、會員儲值責任限制

  1. 掘夢網點數為使用甲方限定付費項目時之對價點數名稱,乙方了解當掘夢網點數移轉為遊戲內部之其他點數後,依照本合約第一項名詞解釋第3 點,視為已消費,故無法任意取消、更改、退費或轉入其他帳號中。
  2. 乙方得隨時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尚未使用之掘夢網點數有取消、更改、退費之需求,需使用甲方提供之會員服務方式申請變更或終止合約。
  3. 若乙方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進行儲值,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乙方會員資格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特別約定事項

  1. 雙方如基於特定事項另行簽訂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書、和解契約等(以下簡稱「補充條款」)時,補充條款視為本合約內容之補充,如本合約中部分條款與補充條款相衝突時,補充條款中之約定事項優先本合約適用,補充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合約之相關約定。
  2. 乙方同意與甲方洽商、締結補充條款時,知悉甲方之未公開之營業資訊、營業秘密、機密資訊、活動規劃、商業決策、相關契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補充條款約定事項)等所有資訊及洽商與締結補充條款之過程,均屬應祕密之範疇,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揭露予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取得前述資訊。
  3. 若乙方有違反本條約定之行為,應賠償甲方所付出的相對應成本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處理此事件之行政成本等,並支付甲方新台幣拾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服務之暫停或中斷

  1.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甲方有權得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不負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 系統設備進行例行性或必要性的維護。
    2. 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3.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甲方系統無法進行。
    4.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2. 甲方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責任,如有系統或電磁紀錄遭破壞或異常,應採合理的措施後儘速回復。甲方違反前一項規定,致生乙方損害時,應依乙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者,得依情節減輕其賠償責任。
  3. 甲方電腦系統發生上述第3 點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若有付費使用功能,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十二、服務之合約終止與變更

  1. 乙方得隨時向甲方終止本合約,合約終止時,甲方於扣除必要成本35%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匯寄費用另計)退還乙方所購買但未消費之掘夢網點數,惟已消費之掘夢網點數無法退回。
  2. 乙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乙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乙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甲方請求退費。為避免帳號惡意註冊之情事,乙方同意甲方保有拒絕曾申請契約服務終止之身分證字號進行註冊之權力。
  3. 乙方若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並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甲方遊戲網站或本服務程式之惡意攻擊或破壞者。
    2. 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有違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 乙方有違反現行法律之行為,或經司法機關查獲任何不法之行為,其他違背法律、命令之行為。
    4. 乙方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如涉及詐欺等違法行為,有任何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
    5. 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經甲方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4. 對於乙方的違約行為,甲方得依據會員規範,進行終止合約或採下列方式予以處分:
    1. 視違規輕重給予七天內不等之暫停遊戲權限處分,若有重大違規者,給予永久停權之處分。
    2. 降低遊戲內一定幅度的遊戲數據或虛擬物品,並取回不當得利。
  5. 若甲方採取第4 點之處分,係因甲方之事實認定錯誤或無法舉證時,應賠償乙方之損害。

十三、遊戲需求及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1. 進行各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遊戲分級標誌及適用年齡層,甲方應明訂於各產品包裝及各遊戲官網。各遊戲維修及開關機時間甲方應公告於各遊戲官網。
  2. 乙方有義務至各遊戲官網確認上述各該遊戲分級標誌及適用年齡層,是否適用於乙方之個別情況。乙方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確認,並連帶負擔由此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如乙方違反本確認遊戲適用年齡層之義務,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乙方使用本會員服務之權限。

十四、申訴權利

  1.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甲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甲方應於接獲申訴後,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甲方應於遊戲網站、遊戲管理規則或服務契約中明訂二十四小時申訴或服務管道與電子郵件位址。
  3. 乙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1項規定辦理。

十五、智慧財產權

  1. 甲方提供之會員服務或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甲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甲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乙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2. 甲方所擁有各遊戲代理營運權之特定區域,應分別明訂於各產品包裝及各遊戲官網,乙方應詳加注意相關特定區域限制,並應遵守之。
  3. 乙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或主機)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十六、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乙方必須遵守使用本服務的所有相關中華民國法令。若乙方的行為違反本合約或其他法令,乙方同意甲方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隨時停止帳號使用權。乙方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1. 乙方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甲方的相關網站上。
  2. 乙方同意不會於甲方的相關網站上從事廣告或販賣商品行為。
  3. 乙方同意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表文章時,應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4. 乙方同意必須充份尊重著作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十七、計費方式

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非費率型收費

其他費制 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依各遊戲官網說明

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乙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甲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十八、本會員服務提供之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甲方應於遊戲官網、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十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乙方之帳號,或有乙方帳號之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甲方進行查證,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甲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立即限制第三人就帳號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乙方可透由網站修改密碼功能更新密碼。

二十、電磁紀錄及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1. 乙方於甲方操作遊戲所留存之電磁紀錄與甲方其他之電磁紀錄均屬甲方所有,甲方對於所管理之電磁紀錄應盡力維持完整。乙方對於電磁紀錄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2. 如乙方帳號和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甲方查證,甲方應以檢視該IP 位址是否為乙方未曾使用過之IP 位址此一方式做查證,經甲方以前述方式查證屬實者,甲方得暫時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3. 甲方應於暫時限制第三人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甲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OTP、防盜卡、電話鎖等)而乙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4. 前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甲方前項之處理時,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甲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乙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乙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甲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十一、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甲方應保存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乙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甲方即無義務受理乙方之查詢申請。
  2. 乙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甲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並使用甲方提供之申請方式方可受理。甲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為掘夢網點數200點,並由乙方自行負擔。
  3. 甲方接獲乙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本項第1 點所列之乙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二十二、遊戲相關管理規則訂定原則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甲方得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相關管理規則,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告之遊戲相關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四條之程序為之。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乙方之契約上權利。但甲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違反遊戲相關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乙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甲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2. 乙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乙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乙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甲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乙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3. 甲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乙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二十四、合約之變更及通知

  1. 甲方修改本合約時,應於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以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乙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乙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甲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遊戲服務。
    2. 乙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乙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二十五、遊戲管理規則及公告

  1. 為確保遊戲進行之秩序,甲方得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
  2. 遊戲管理規範、公告、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皆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乙方之合約上權利。

二十六、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乙方受損時,甲方應依乙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二十七、連線品質及補償

  1. 甲方為維護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致乙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甲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乙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甲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八、送達

  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2. 前項通訊資料若有變更,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3. 甲方依乙方提供之通訊資料為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包含但不限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即推定為已送達。
  4. 如乙方怠於通訊資料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甲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5. 因乙方故意或過失致甲方無法為送達者,甲方對乙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十九、停止營運

甲方停止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甲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乙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三十、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合約所定之任何乙方條款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三十一、準據法

本合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範、遊戲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乙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甲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十二、管轄法院

因本服務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